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04执59号
申请执行人:林周县净土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林周县苏州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106469465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拉萨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周县净土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104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周县净土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饲料款199669.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及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工作后,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2020年4月8日当场履行了90000元执行款,且约定将剩余款项及执行费将于2020年12月1日支付完毕,如果12月1日前未给付到位,按照此前和解协议的六头奶牛抵债。
本院认为,(2019)藏0104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部分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林周县净土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得到了实现,且同意申请执行费缓交。该案可以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孜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4执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宏
审判员卡珍
审判员扎西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