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723执1334号
申请人执行人:*掖万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0857845954。
法定代表人:倪连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23C94157785C。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掖万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25439.5元,执行费282元,后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案件款5000元及执行费282元,下剩案件款20439.5及执行费207元,合计20646.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20646.5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