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3执恢564号之一
关于河南省新密市东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前支付给原告河南省新密市东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剩余货款1291907.68元。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原告货款,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20928元,减半收取为104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不再退回,待被告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新密市东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其财产。
2.于2020年6月4日、2021年4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汽车(豫A×××××),无价值,申请人申请暂不查封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3月8日对担保人冯小红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花园××区帝湖王府6号楼2单元16-17层东侧V号(产权证号:11××19)房产一处的公开拍卖,成交价2119360元,该拍卖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4.于2019年7月22日经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于2021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于2021年4月22日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其经济收入、债权债务等经济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中已受偿211936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东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会刚
书记员 马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