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2执3882号之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70×××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0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力元
书记员 黄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