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与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223财保34号
申请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338,763.77元。申请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338,763.77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玛尼莎·艾力
书  记  员   陈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