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再61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闫晓刚,男,汉族。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鸿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豫01民申155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正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1、***诉请由***、闫晓刚承担正泰公司所欠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未查明谁向**现支付了390800元货款,认定事实不清。2、正泰公司虚假陈述,***、闫晓刚有新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正泰公司原审辩称,正泰公司与***、***没有关系,其对***主张的货款不知情。根据新证据正泰公司于2012年3月25日签发的正泰管字(2012)第001号红头文件内容显示,***、***从**现处提取货物并交付托运,系正泰公司安排的工作,是职务行为。3、原审开庭时,***、***已在新单位工作,受新单位纪律制约,未参加诉讼,原审判决依据正泰公司错误辩解,在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判决***、闫晓刚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故请求: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由正泰公司偿还刘敏现人民币357686元及利息,驳回***对***、闫晓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正泰公司承担。
***辩称,以发货清单、发货手续为准,无论***、闫晓刚系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均与我无关。
正泰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再审认为,***主张***、***共同偿还357686元欠款,正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交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再审期间,***、***向法院提交正泰管字(2012)第001号红头文件等证据,用以证明***、闫晓刚系正泰公司员工,其从**现处提取货物并交付托运,系正泰公司安排的工作,是职务行为。原判决未查清***、闫晓刚与正泰公司之间的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