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格嘉纳(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深定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铂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622号
原告:上海深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刚,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铂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杨中山。
原告上海深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铂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深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 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庞申威
书 记 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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