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3822号
申请人:贵州喜鑫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KKGPXG。
法定代表人:许修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鑫捷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蟠桃园小区********[西湖小区]信用代码91520102MA6HCB5G10。
法定代表人:罗珏。
被申请人:**,男,199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申请人贵州喜鑫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鑫捷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喜鑫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鑫捷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保全金额为192,000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喜鑫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捷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