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民终1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鑫捷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喜鑫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为,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上诉人贵州鑫捷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喜鑫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罗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鑫捷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龙珑
审判员庞敏
审判员*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龚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