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博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3民初1358号 原告:云南博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高新区海源北路昆百大国际派C栋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CH92K81B。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赟,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3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791774。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系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2299号昆百大国际派A座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4803690E。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系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博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博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70元,减半收取计25,08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原告云南博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845元,实际收取14,240元,由原告云南博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