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923民初2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被告: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2299号昆百大国际派A座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