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127民初1464-2号 原告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4803690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合,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81年3月18日生,住云南省宣威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67088823X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告昊滇公司诉被告旅游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旅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90820.44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290820.4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3035.62元),以上两项合计为303856.0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全资子公司昆明***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昆明***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为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于2021年7月16日向原告提供由被告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称“标的商票”)。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但因被告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2022年11月22日及12月9日,原告再次提示付款,但仍被拒付,现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被告旅游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2021年7月16日,被告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原告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尾号为2347),该汇票票据金额为290820.44元,收票人为原告,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6日,该汇票可再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等信息。2022年1月10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间,原告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通过电子银行系统多次进行提示付款,均遭拒付。截止2023年6月13日,案涉票据的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合法取得票据金额为290820.44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向出票人和承兑人(即被告)提示付款遭拒付,但该票据现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被告至今未支付票据金额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金额290820.44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90820.44元。 二、由被告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92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郭 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