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2民初4384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64297700E,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青洋工业园008号。
负责人:吴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高陈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