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内0581民初319号之一
原告******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自由意志之体现,其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处分其合法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原告******建筑器材租赁站已预交),由原告******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1293元。
审判员 宋 治 茹
书记员 白苏雅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