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内0581执1145号
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58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案款80945元,执行费1114元,案件受理费919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 账户名称: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缴款人: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缴款账号:6228402147055973865 账号:103199222019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安秀华
书记员  韩明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