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内0581执1145号
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58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案款80945元,执行费1114元,案件受理费919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
账户名称: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缴款人: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缴款账号:6228402147055973865
账号:103199222019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安秀华
书记员 韩明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