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民终1791号
上诉人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9)内058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上诉人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师国亮
审 判 员 韦青青
审 判 员 张 雷
法官助理 张 振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