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民初字第5643号
原告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77652-0,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钟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