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雨执字第003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赛虹桥街道北西营村德盈国际广场2幢1901室。
法定代表人***,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孔长国,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
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收到传票2015年4月3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程龙云来本院谈话,承诺一定履行给付义务,***今年五月份就会给付,不然公司给付,但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查控发现***农行桠溪分理处有90038.99元存款,但是前去时账户只剩1089.99元,于是冻结该账户。2015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入失信名单。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为***的妻子,2015年7月1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名下车辆*******(抵押车),依法查封***名下车辆*******。2015年7月2日依法轮候查封***名下位于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20号翠萍国际城梧桐苑*幢***室房屋。多次查控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4)雨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晨
执行员***
执行员孙捷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