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维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市经开区长水俊奕火锅店等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4民初5499号
(2021)苏0214执保16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23522065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28号天安智慧城A2-11楼。
法定代表人:费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兴市经开区长水俊奕火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1MA2CU53WXF,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益路1108号万达广场市内步行街4层4013号商铺。
经营者:施正其。
被申请人:施正其,男,198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关于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经开长水俊弈火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9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经开长水俊弈火锅店、施正其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嘉兴市经开长水俊弈火锅店、施正其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嘉兴市经开长水俊弈火锅店、施正其银行存款4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