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4民初5497号
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23522065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28号天安智慧城A2-11楼。
法定代表人:费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渝香缘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3MA45MMK579,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899号平顶山万达广场4楼4063A号铺。
经营者:**。
被告:**,男,199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渝香缘餐饮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费365元,由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