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维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吴兴大渝火锅店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4民初5498号
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23522065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28号天安智慧城A2-11楼。
法定代表人:费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兴大渝火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2MA2F977T45,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吴国际广场龙玺公馆五层20、21号。
经营者:***。
被告:***,男,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大渝火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费470元,由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