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5495号之一
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23522065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28号天安智慧城A2-11楼。
法定代表人:费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龙,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正丰火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3MA6W1E369C,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大明宫万达广场市内步行街3013-3015号商铺。
经营者:李善国,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正丰火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695元,由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良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