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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市经开区长水俊奕火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5499号之一 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23522065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28号天安***A2-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经开区长水俊奕火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1MA2CU53WXF,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益路1108号万达广场市内步行街4层4013号商铺。 经营者:**其,男,198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经开长***火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10元,由江苏西维斯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佳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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