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财保83号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511206735,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送桥镇迎驾东路178号。
被申请人: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合计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