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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石与某某、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25民初1221号之一
原告:白玉石,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扬州市高邮市。
被告: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场扬州北部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白玉石与被告***、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玉石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玉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0元,保全费2180元,共计5310元,由原告白玉石负担。
审判长宋文和
代理审判员高文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