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7442号
原告:四川公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候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公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公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公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