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罗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外观设计名称:路灯灯具(PV-1单光源);专利号:ZL200630082214.4)一案中,原告**以需要重新确定被告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人民币745元,应收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魏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