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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381民初4957号

原告:江苏省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丁兆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田。

被告: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恒,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明,怀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省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尾款)人民币8.26万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1月8日原被告订立了路灯改造合同,合同总价款107.23万元,2010年共支付工程款98.97万元,下欠工程尾款8.26万元至今未还,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辩称,灯具改造事实存在,欠款事实存在,数额对,之所以没有付款是因为没有经过财审。

经审理查明:公主岭市怀德镇路灯改造工程招标,建设单位系被告,原告中标。2010年1月8日,原告与公主岭市怀德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怀德管委会)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发包人系公主岭市怀德人民政府,承包人系原告,工程名称为公主岭市怀德镇路灯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在怀德镇前街、中心路、新开南路等。工程内容为工程安装,路灯改造。资金来源为财政投入。工期自2010年1月10日至2010年2月1日,23天。金额为857018元。

又查明,怀德管委会与原告于2010年7月3日签订了《工况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怀德管委会供应单臂路灯和时控箱,货款215300元。上述两笔款项合计1072318元。

再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向市工信局出具《关于怀德镇政府未能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一份,记载原告与被告以及怀德镇工业集中区于2010年1月8日签订路灯工程改造合同,合同总价为107.23万元,其中被告于2010年支付工程款60万元;2013年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18年支付工程款7.44元;怀德镇工业集中区于2017年支付工程款21.53元,截止到本日,共还款98.97万元,剩余欠款8.26万元。之所以没有给,是因为原告在结算最后一笔工程款时,未能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如给付违反财经纪律,待该施工单位提供全部资料后,给予支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两份合同以及情况说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为怀德镇进行路灯改造事实清楚,欠款数额双方均予以认可。但是合同相对方系原告和怀德管委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怀德管委会履行给付义务,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过77.44元工程款,怀德管委会支付了21.53万灯具款。情况说明中被告也认可该笔债务,庭审时,被告同意偿还剩余债务,故被告构成债务转移,原告起诉被告,视为同意由被告给付,债务转移对原告发生效力。故依法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26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省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2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元,由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