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887号
原告: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
原告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