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泓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5085号
原告:***,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女,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路宝萍,女,200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路宝鑫,男,200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飞天,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负责人:丁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宝萍、路宝鑫与被告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路宝萍、路宝鑫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宝萍、路宝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路宝萍、路宝鑫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  沈文凤
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