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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长治市锋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6民初16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5月11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申请人:长治市锋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平顺县青羊镇兴化东街外贸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长治市锋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前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费1820元,退还申请人***。
审判员   何罗宏
 
二O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牛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