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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长治市锋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406执保1号 ***: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治市锋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406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作出(2019)晋0406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19)晋0406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由其他部门撤回,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