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25民初579号
原告:申云红,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
被告:长治市锋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顺县外贸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职工,现住平顺县。
原告申云红与被告长治市锋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申云红因被告长治市锋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云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申云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申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