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执16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峡县城区工业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吕明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斌,公司法务室主任。
被执行人: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62620-X,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33号房地产大厦1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秀军。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申71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2021年7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相应查询的财产。
三、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自行无法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宋 冬
审判员 丁志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广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