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4458号
原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县城工业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52299308L。
法定代表人:吕明波。
委托代理人:张敬明,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914761463U9。
负责人:彭龙。
委托代理人:周光伟,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00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