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亚银虹纳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3执34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工业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亚银虹纳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政府西院026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廊坊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106国道西侧工商局商品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广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芦家桥。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广和京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泽洋大厦606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2年8月2日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亚银虹纳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广和管桩有限公司、北京广和京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我代理的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亚银虹纳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广和管桩有限公司、北京广和京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正于我公司协商还款事宜,我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豫13执340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