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4136号
原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工业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52299308L。
法定代表人:吕明波,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0日,住淅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晓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江伟
书 记 员 权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