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84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4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举,南阳市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0日,住西峡县。
被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工业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52299308L。
法定代表人:吕明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52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江伟
书 记 员  石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