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5079号
原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工业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52299308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西峡县。
原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