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渑池县城市管理局、河南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221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城市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21MB1634953F。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2582906XE。
营业场所:渑池县会盟路(建设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渑池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城执罚决字[2019]第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行政处罚罚款129416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渑池县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南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渑池县城市管理局撤回渑城执罚决字[2019]第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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