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21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2582906XE。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本院依据(2015)渑民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河南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河南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豫1221执35号,执行依据为(2015)渑民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故本案系重复申请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南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2018)豫1221执7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