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21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1月5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221执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