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方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怒江投资集团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方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321民初1007号之一 原告:怒江投资集团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镇白水河村澡堂小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0033663484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方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烟草二号路远洋风景小区1号商铺1层1-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ELKC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怒江投资集团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方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怒江投资集团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怒江投资集团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