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321财保12号
申请人:怒江投资集团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镇白水河村澡堂小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0033663484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方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烟草二号路远洋风景小区1号商铺1层1-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ELKC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怒江投资集团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方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怒江投资集团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人民币289409.5元。被申请人云南方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昆明春城路支行,银行账号:53×××62。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方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交通银行昆明春城路支行,银行账号:53×××62的存款共289409.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67元,由申请人怒江投资集团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