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非尼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539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执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古盐道华润龙湖雅居**。

法定代表人:李长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菊荣,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天非尼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汇才路**

法定代表人:王定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天非尼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31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06677.98元及违约金81335.6元,案件受理费4310元,共计492323.5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后,被执行人至今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起多次提起网络财产统查,统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有位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工业地块【土地证号:2&tim**;×0,面积:200501.58平方米】已被本院多案查封,且该土地价值4000多万元,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T××××奥德赛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CT××××福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CH××××发现牌汽车一辆,均已被本院查封,但属于轮候查封且不知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标的492323.58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梅

审 判 员  姜 尚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