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942号
原告:河北坤诺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东外环路东、规划北环路南、河北渤海机电有限公司西。
法定代表人:张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会君,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古盐都道华润龙湖雅居3-1-5-23。
法定代表人:李长富。
原告河北坤诺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坤诺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坤诺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意见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坤诺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计2,310元,由原告河北坤诺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永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