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古盐道华润.龙湖雅居3-1-5-23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麒,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长江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方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谷生活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何梗镇丰乐村杨石坝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李方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方云,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谷生活米业有限公司、李方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谷生活米业有限公司、李方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川0311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谷生活米业有限公司、李方云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250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 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王秋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