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顺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异40号
申请人:自贡市顺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紫薇路南湖俊景3栋-115铺。
法定代表人:谢强,执行董事。
原案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古盐道华润·龙湖雅居3-1-5-23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富,执行董事。
原案被执行人:四川振中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甘华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沿建一司)与四川振中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振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顺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顺为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8)川0311执55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顺为公司申请:变更贵院(2018)川0311执55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顺为公司。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沿建一司申请执行振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川0311执551号),沿建一司已于2021年11月9日将该公司依据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8)川0311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享有的对振锂公司的全部债权本金152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等全部主从权利转让给申请人顺为公司,并已于2021年11月9日通知债务人振锂公司。故原申请执行人沿建一司已经在贵院办理的原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案被执行人振锂公司一案中不再享有权利,其权利已由申请人顺为公司承继,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为申请人顺为公司。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执行的沿建一司与振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沿建一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0311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5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作出(2018)川0311执5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1月9日,原申请执行人沿建一司与申请人顺为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原申请执行人沿建一司将其对振锂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其从权利自合同签订3日内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同时向被执行人振锂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顺为公司与沿建一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顺为公司申请变更为本院(2018)川031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川0311执55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自贡市顺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亮
审 判 员  邹永明
审 判 员  廖向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