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2276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娟,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古盐道华润.龙湖雅居3-1-5-23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55235.96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55235.96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邵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