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81民初763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对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081民初7635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7635号民事调解书,第2页倒数第5行“18143.21元”补正为“181431.21元”。
审判员*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